处理员工违纪的技巧/员工违纪处理 - 劳动法律师网
站 内 搜 索:    
最新文章
 郑建和律师著《名律师带你打劳动.. 
 江苏省仲裁委员会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重点技工学校标准(修订)..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热门文章
 郑建和律师介绍-中国劳动法律师.. 
 郑建和律师著《名律师带你打劳动.. 
 新劳动合同法之下签订各类劳动合.. 
 郑建和律师受邀为浙江高级人力资.. 
 郑建和律师为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 
 郑建和律师受邀为江苏高级人力资.. 
 郑建和律师为江苏远洋公司提供内.. 
 郑建和律师应邀为湖南路社区企业.. 
 
  劳动法律师网 -=> 企业服务 -=> 员工违纪处理 -=> 正文

处理员工违纪的技巧

文章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8-1-6 10:56:03    浏览次数:

处理员工违纪的技巧,是管理者不可不知,更是出色的管理者必须驾驭的。

员工做事出色,然而却经常迟到,作为一个管理人,你会怎么办?

美国心理学Bob Turknett说:“企业家视惩罚员工为苦差,他们宁愿逃避,希望问题会自动解决。很多时候,这样做只会使问题愈来愈严重。在企业内,富有经验能圆满解决纪律问题,使其对企业、对员工都有良好的影响。”

别胡乱解雇

  不做逃避的企业家普遍会干脆解雇那些问题员工。不过,Turknett认为,这个做法对企业有一定程度的伤害:“除了损失一个有生产力的员工外,企业内的人才流失、创造力及员工归属感都会萎缩。当然,在你盛怒的时候,解雇他看来是最好的做法,可是,你怎能担保,能聘回一个比他更好的人?”

其实,即使可以,你和你的企业都不免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金钱。在21世纪知识经济的年代,人才是企业重要的资产。

认清惩罚真谛

  “惩罚不是负面的事情,而是让员工和企业一起成长。惩罚有时候也是一种很好的训练方法。”Turknett说。

  Argosy Education Group Inc.的行政总裁Markovitz则表示:“处理这类问题,先要有一个目标--通过惩罚或训斥,你希望员工学习到什么?确立了目的,再定出惩罚方式。这样,惩罚对员工来说,会变得有意义得多。”的确,要员工罚抄一百次“我以后不会迟到”是没有意义的。

给予解释机会

  The Growth&Leadership CenterInc.的行政总裁Hollands指出改善员工行为的重点是:“他们不改变,因为他们不懂得如何改变。在讨论时,管理人应先征询他们是否有好的改善方法。不过,管理人必须事先有一个帮助他的大致方案,此举会使员工感到,你的确关心他的问题。因此,员工会欣赏你,并愿意改变。”

但是,作为管理人的你,也要有一定的心理准备。人们面对批评时,其反应多是维护自己,无论实际上他的行为是对还是错。“好的管理人应坦然接受解释。”Hollands道:“给他五分钟时间。仔细聆听,然后告诉他问题所在以及解决的办法。”

“威迫利诱”跟进问题

  要确保员工切实地改善纪律问题,管理人还需要清楚员工的“死穴”所在。所谓“死穴”,便是员工在工作上最关心的地方。在讨论时告诉员工,如他不能在限期内改善他的纪律,他将面对什么后果。例如员工最关心自己在公司中的晋升机会,便可告诉他“如不能改善的话,你两年之后晋升可能会有很大障碍”。这样做,目的是鼓励员工努力做出改进。另外,在处理纪律问题时,管理人常犯的错误是没有对问题做出跟进。“请在一星期内,安排下一次会面时间。”管理顾问Hessler Kay强调,轻视跟进工作,只会显得管理人不重视问题,员工也同样会敷衍了事。不过请牢记,如果在下次会面时,员工确实有了明显改进,切勿吝啬你的称赞。

  “适当的称赞,能够加强员工继续改进的决心。”Hollands坚持这个做法。虽然在清楚知道纪律问题的重要性,以及处理时要注意的细节后,你可以更有信心地面对员工的纪律问题。然而,这并不代表你一定能圆满解决它。不过,管理人可以回味一下Hilgert所说的话:“放弃是失败的表现。如果你不能令员工改进,变得更有生产力的话,你注定是一个失败者。”

 

分析提示:

1、我较欣赏“给与解释机会”和“威迫利诱”这两种观点。

“给与解释机会”体现了人性化和人本主义的特性;“威迫利诱”则较好地利用了软硬兼施的手段。如果可以把这两种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地建议运用,可能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2、一般情况下总是先讲物质激励、后讲精神激励。原因是物质是基础,基础打扎实了,精神自然就会升华。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两者的协调不是一件简单和容易的事请。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处理“员工违纪”之我见
 下一篇文章:处理违纪员工应注意的问题
本站首页‖律师加盟‖权利说明‖欢迎来稿‖网站服务‖网站论坛‖来访路线‖返回顶部
联系地址: 中国*南京市江东北路301号滨江广场1幢9层(江苏铭律律师事务所) 邮编:210036
郑律师联系电话: 025-85114321 13913981139 网站联系信箱: 64zjh@163.com
劳动仲裁网属公益性学习型法律网站,不属于任何机构,纯为学习交流之用。 苏ICP备05047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