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7日上午7点50分,某展览公司业务员莫迪,骑自行车去公司加班途中被一辆疾驰而过的摩托车撞倒,肇事者见势不妙趁乱逃逸。好心市民拨打120电话,将莫迪送到医院,经诊断,莫迪为左股骨外伤。交警根据莫迪的陈述材料、现场路线图,及见证人周某的笔录,证明了莫迪受伤经过及肇事车辆是摩托车。2006年10月24日,经交通管理局认定:摩托车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莫迪不承担事故责任。当地劳保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莫迪因工负伤。
原告某展览公司诉称事故发生当天是周日,公司并没有安排莫迪加班,且上午7:50也非正常上班时间。其次事故认定书是事发一年后制作,出具人也非当时接警的警员,事故认定含糊其辞,不具客观性。并且,电动车、助力车与摩托车的外形相似,对于一般人来讲,无法分清,现肇事者逃逸,仅凭伤者自述和所谓见证人证言断定是摩托车,难以让人信服。故该公司要求法院撤销职工工伤认定。
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该展览公司第二天要开大型展览会,当天虽为周日,但全体职工均到单位加班,且根据莫迪受伤后与领导请假录音,证明公司方已承认莫迪工伤事实。
法官认为,本案争议在于“莫迪是否在上班途中被机动车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其直属亲戚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该争议,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驳回该展览公司诉讼请求。(龙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