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在一家建筑公司打工,2007年11月15日中午,下班骑摩托车回家经老川陕路往广汉市连山镇方向行驶时,不幸撞到了公路边的一棵大树上,导致严重颅脑外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他无证驾驶,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死者家属认为罗某是在下班回家途中遇车祸死亡,应该享受工伤救济,于是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申请,然而也是因为无证驾驶,劳动部门认为不应认定为工伤,罗某没有获得任何赔偿救济。
据相关法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负责此案的律师则认为:无证驾驶不属于“不应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况”,不认定为工伤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与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法立法上的无过错原则工伤认定标准不相符合。(记者 郭珂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