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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休日加班不加薪 法院判决双倍支付

文章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7-8-6 22:15:55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02年7月,李先生应聘到某建材公司担任经理职务,双方约定了月工资及相关补贴。随后,李先生被派往外省负责工程项目,工程一直持续到2003年1月。期间,由于工程项目的性质,李先生工作中间不能停顿,必须按照客户的要求完成,所以他双休日都在加班工作,一直没有休息。但是公司每月发给他的工资里,却没有双休日加班工资这一项。李先生在疑惑之余,曾经致电公司,询问关于自己加班待遇问题,公司财务告诉他,等工程结束后再一起结算。
             
    好不容易结束了在外地的辛苦工作,李先生满心希望能在2003年春节前拿到自己的加班工资,但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反复交涉后,公司给了李先生一个答复。公司认为,李先生在双休日加班首先应该征得公司的同意,而公司对李先生在外地是否加班的事实有怀疑,所以不愿意支付给他加班工资。2003年5月,李先生失望之余离开了建材公司,后来,他向法院起诉,要求讨回公道。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建材公司认可了李先生加班事实,法院遂判决建材公司补发李先生加班工资1761.38元。
             
    [点 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李先生在建材公司加班后,依法享有取得加班工资的权利,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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