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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既保饭碗又讨权益?法律专家讲授维权方法

文章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7-7-1 10:59:48    浏览次数:
【龙虎网讯】昨日下午,金陵图书馆举办的一场法律讲座吸引了众多市民。在现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建和列举了时下最普遍的劳动困惑,包括何为无效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设置的试用期陷阱、劳动合同期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等。同时他还援引法律条款,一一提出应对之策。

  即便如此,许多特意赶来的市民仍不满足,讲座结束后纷纷与郑律师进行面对面的探讨。不少人感慨,“如今就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的,面对一些刁钻的单位,如何既保饭碗又讨权益,真要好好学学。”

  剖析试用期的三大陷阱

  进入一家单位,首当其冲的就是试用。可就在这么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内,一些用人单位也能玩出无穷的花招。

  “试用期,就半年吧”

  前来听讲座的一位张先生反映:今年7月份进一家公司,合同两年一签,负责人说先试半年吧,可转眼期限将至,单位却迟迟未有动静。目前他已有辞职之心,并质疑公司做法的合法性。对此,郑律师指出,按照江苏劳动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超过6个月不超过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超过1年不超过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该公司试用期长达半年,实际上已触犯法律。

  不过,从另一方面考虑,张先生在该公司已呆了5个多月,也就是说超过法定的试用期仍被留在单位,实际已是单位的正式员工。单位若想辞退,必须提出充分理由,而且即便最终走人,张先生也可要求单位提供经济补偿。

  “想走!先付违约金”

  员工若在试用期内突生他意,部分用人单位会要求其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对此,郑建和认为员工可以不予理会。因为除非用人单位出资招用或培训,或者提供分房、买车等特殊待遇,否则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要你走,就得走”

  销售或生产旺季时,就大量招工;一到淡季,便以“不适合”为由,大批地解聘。那么,用人单位可以随意炒人鱿鱼吗?答案是否定的。据相关法规规定,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方可辞退。用人单位如若提不出充足的解聘理由,劳动者可申请仲裁认定。而仲裁时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对劳动者是大大有利的。

  解答工作中的三大困惑

  有了一份工作,并非就可以高枕无忧了。部分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设置重重障碍,需要劳动者的有力化解。

  派往溧水最低工资咋算?

  目前,南京城区内最低工资水平为620元,可许多打工者却拿不到这个数,老板的理由为已包食宿。郑建和律师指出,工资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这意味着包吃住不被计入工资中。最低工资还不包括加班工资,工资被扣发后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另外,若公司在城区,自己却被派往溧水工作,其工资不得低于南京市区620元的最低工资水平标准,而不是溧水的540元标准。

  加班费的基数为基本工资?

  众所周知,在法定休假日上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300%的加班费。但目前不少市民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等级工资三部分组成,一些用人单位计算加班费时,就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但实际上,如某位员工每月的工资为2000元,基本工资为800元,若“五一”加班,其加班费应以正式工资为合法的计算基数。

  单位可任意拖欠或克扣工资?

  有这样一件事例:某业务员有3万多元的款项未收回,单位决定,如果再不到账,扣发该业务员一个月的工资。业务员几经努力,发现欠款公司已搬家,最终将此劳动争议一纸诉至仲裁委。仲裁委认定,该公司不得扣发该员工工资,因为这笔款项不一定收不回来了,而且该公司为先发货后回款,款项不到是经营策略上存在的客观风险,与业务员这一个体无关。

  这也提醒广大劳动者,没有充分的理由或法律依据支持,单位无权任意拖欠或克扣员工工资。
   
  
【 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江芬芬 编辑:禹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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